Ⅰ 健 康 保 障 : | 1、轻症疾病(50种)保险金 轻症50种不分组,最多4次赔付每次赔付45%基本保额,初次确认轻症时未满60周岁(不含)额外给付10%基本保额。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间隔期,第二/三次保障分别赔付45%基本保额 不典型心肌梗塞/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/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,间隔期1年,第二/三次保障分别给赔付45%基本保额,共计2次 2、中症疾病(25种)保险金 25种中症不分组,最多2次赔付,每次赔付60%,初次确诊中症时未满60周岁(不含)额外给付15%基本保额。中度脑中风,间隔期1年,第二/三次保障分别给付60%基本保额。 3、重大疾病(110种,分6组)保险金 110种重疾 分6组,每组可赔付1次,间隔期180天 保障金额分别安基本保额的100%、120%、140%、160%、180%、200逐次递增%可选责任;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,高发特定重疾(恶性肿瘤,急性心肌梗塞,脑中风后遗症)初次确诊时未满60周岁(不含)额外给付50%基本保额。 |
Ⅱ 住 院 关 爱 津 贴 保 险 金 : |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
从未发生重大疾病且年满60周岁(含)后住院治疗,按基本保额的0.1%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,每个保单年度以90日为限,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以基本保额为限。
注:若我们以按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,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,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,均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|
Ⅲ 身 故 保 障 : | 主险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8周岁保单周年日前(不含):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%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后(含):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%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附加两全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; (1)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(2) 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% |
Ⅴ 保 费 豁 免 : | 投保人,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 (1)被保险人豁免,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所约定的重疾/中症/轻症豁免后续应交保险费;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。 (2)投保人豁免(可附加),投保人初次确诊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(97种)、轻症疾病(49种)、身故或全残豁免后续应交保险费;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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